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栏目:科学技术进步奖     发布时间:2023-08-17

(经2016年10月12日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第二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族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为了奖励在民族医药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设立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是全国民族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并将最终评选结果的一等奖向国家科技部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民族医药基础、临床、研发等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一)自然科学奖励范围: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

(二)技术发明奖励范围: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民族医药技术发明;

(三)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完成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授予对创作优秀民族医药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完成人和单位。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励:授予对我国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或外国组织。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八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

1.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医药协会(学会)、解放军中医药学会;

2.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民族医(中医)国医大师;

3.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

4.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全国性学会(协会);

5. 民族大学、中医药大学(含专科)院校推荐。

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科学家限额择优推荐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汇总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评定奖励等级,获奖者原则上少于申报人或单位总数的50%。

第十一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励、技术发明奖励和科技进步奖励,原则上每一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不分等级。

第十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奖结果,在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由中国民族医药协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从获奖一等奖的项目中,按照获奖项目排序择优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民族医药协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民族医药协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取消参评资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第二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