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医药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民族医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本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会费,可通过电子汇款方式汇至中国民族医药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也可将本届五年的会费一次性缴纳。个人会员费按届一次性缴纳,新申请加入的会员应在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费:200元/年;
(二)单位会员费
1、副会长单位:8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
3、理事单位:10000元/年。
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或活动;
(三)协会日常运营办公支出。
第十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