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23-08-28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5-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遴选确认的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

  第三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一般应为历史上对中医药学术与文化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历史遗迹、文物古迹,或者是有规模、有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展示场所。

  第四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场馆类,是指规模较大、中医药文化主题突出的各类场馆,主要包括中医药博物馆、展览馆、中医名人名家纪念馆等。

  (二)遗址遗迹类,是指在传承中医药文化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遗址遗迹,以及与遗址遗迹相关的、有一定中医药文化资源的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主要包括中医药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和中医药文化主题公园、特色风景区等。

  (三)教育科研机构类,是指依托教育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教育科研机构内的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药植园、实习实训基地等。

  (四)医疗机构类,是指在医德医风、中医学术流派传承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和典型意义、有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展示体验场所的中医医院和提供中医药特色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的中医文化景观、展览馆、标本室、特色科室病房、实习实训基地等。

  (五)企业类,是指中医药“老字号”企业,主要包括企业内的中医药文化展示或体验展厅等。

  第五条 申报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确认为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中医药文化基地)满1年。

  (二)具备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展示内容和相应的中医药文化服务或产品。

  (三)具备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展示或互动体验场地,以及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所需的配套设施,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完善、更新。

  (四)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备相应的接待能力。

  (五)设有专门的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定期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六)建有从事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队伍,包括专兼职人员、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应具备中医药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接受过专门的中医药文化知识培训,具备一定的讲解、演示等能力。

  (七)建有专门的网络平台(如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或在主办单位的网络平台上设有中医药文化栏目等,并且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1个月。

  (八)设有文化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九)符合所属类型基地的基本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申报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文件,重点说明申报理由、对完成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的任务做出承诺等。

  (二)《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三)申报条件说明,对照申报条件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条件的必要材料。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于每年8月30日前择优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并转报相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的遴选,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按照下列程序遴选:

  (一)从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专家库建设方案另行制定。

  (二)依据专家组审核报告形成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议名单,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名单在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为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

  第十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可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式样制作相应标牌。

  第十一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期对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定期评估采取基地自评与专家实地评估相结合方式进行。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定期评估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定期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知要求完成自评,自评报告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从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建议。

  (三)依据基地自评报告和专家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建议,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于次年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

  第十四条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

  (一)自愿提出放弃基地名称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基地职能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撤并不适宜继续作为基地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和复评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情况。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发现本地区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及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实情况后在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取消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相关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不得再使用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名称,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

  第十五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

  (一)被确认为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后,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或申报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情况的。

  (二)有关言论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特殊理由超过一年未履行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职能的。

  (四)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定期评估“不合格”、复评仍“不合格”的。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发现本地区的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及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实情况后在局政府网站上作出撤销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相关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不得再使用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的名称,不得再申报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